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1〕47号)精神,进一步提升统计监督效能,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工作职能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把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充分认识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严重危害性,切实增强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增强做好统计工作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担当,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在吉林落地落实。
(二)主动配合做好国家统计督察。认真配合国家统计督察,不折不扣抓好国家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压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履行统计法定职责、防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方面的政治责任。按照国家要求,有序对市、县党委和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开展统计督察。
(三)深化统计改革创新。大力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健全统计工作保障机制,大力推进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统计工作。提升统计部门自身监督能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新时代统计监督队伍,为充分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提供坚实保障。
二、加大统计执法力度
(四)健全完善统计执法机制。严格落实统计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统计执法检查机制。加强专业化统计执法能力建设,深化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执法中的运用。拓宽统计违纪违法线索获取渠道,建立部门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机制,统筹运用统计督察、巡视巡察、数据核查等工作成果,提升问题线索发现能力。
(五)强化统计违纪违法责任追究。依规依纪依法对责任人追责问责。建立统计违纪违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查利用职权实施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对已经离任的同样要追究责任。及时清理和纠正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文件和做法。
(六)积极营造依法统计诚信统计良好环境。加大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通报、曝光力度,充分发挥惩戒震慑和警示教育作用。强化统计领域信用建设,严格执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依法认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在省统计局部门网站公示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并按要求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至国家统计局,由国家统计局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
三、依法独立履行监测评价职能
(七)加强经济运行情况监测分析。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加强对经济运行监测分析。认真做好就业、价格、居民收入、节能降耗、粮食产量等重要指标的统计监测,为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提供可靠信息支撑。健全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监测体系,充分反映新动能成长和新引擎带动作用。
(八)监测评价重大战略实施情况。围绕中央关于东北振兴、高质量发展等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省委关于创新型省份建设、加快建设生态强省等战略的实施推进情况开展统计监测。扎实开展冰雪经济、黑土地保护利用、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等监测评价,客观反映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九)监测评价重大风险挑战应对情况。对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风险挑战进行统计分析,重点分析苗头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及时反映和监测经济运行中的风险隐患,促进经济总量平衡、结构优化、内外均衡,为科学施策、精准施策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建议。
(十)监测评价人民群众反映突出问题解决情况。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人民群众密切关心的衣食住行、看病入学、就业养老等问题加强统计监测,全面反映人民生活改善状况。健全幸福产业监测体系,科学反映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等幸福产业发展状况。
(十一)强化领导干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统计监督。对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方面,是否存在履职不力、担当作为不够甚至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问题进行重点监督,将统计监督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四、加强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统计监督
(十二)完善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体系。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按要求优化调整推动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实施方案,构建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指标体系,实现对各地区高质量发展情况的定量评价。
(十三)夯实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数据质量。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有关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加强对评价指标数据的审核和质量控制,完成对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指标的收集和测算,不断夯实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的数据质量和工作基础。
(十四)强化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充分发挥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导向作用,强化对各市(州)绩效考核,重点评价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质量效益,反映高质量发展进程中的优势、成效和短板,以高效能统计监督服务高质量发展。
五、建立健全统计监督协同配合机制
(十五)加强统计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工作协调。建立健全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结果共享等方面的工作机制,确保统计违纪违法案件事实调查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处分处理到位。把统计监督纳入干部监督考核体系,完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改进政绩考核方法。
(十六)建立健全统计监督与巡视巡察监督协作配合机制。建立健全统计监督与巡视巡察监督的信息日常沟通、监督前情况通报、监督期间协作配合、监督成果共享运用等工作机制,及时向巡视巡察机构提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开展统计监测评价、统计督察、统计执法检查的情况和发现的涉嫌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重要问题线索。
(十七)建立健全统计机构与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有效运用大数据和行政记录,整合各类监督信息资源,推动信息共享,实施综合评价,加强结果运用,确保统计监督提出的措施建议落地见效。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八)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统计监督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提高政治站位,自觉接受统计监督。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统计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支持保障,定期听取统计监督工作情况汇报,做好必要保障,推动工作落实。
(十九)强化统筹协调。各级统计机构要履行主体责任,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加强统计系统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统计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推动统计监督扎实开展。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加强协调配合,凝聚统计监督合力。
(二十)有效推动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细化工作举措,把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相关工作纳入重点督办事项,及时有效推动落实。各级统计机构要确保掌握的情况和数据清楚准确,积极开展统计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为更好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