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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三部地方性法规:
一、《吉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
二、《吉林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积累资金管理条例》
三、《吉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