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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长春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决定 (2026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6年03月25日

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长春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由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