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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26年05月28日

对于我行于2012年申请刻制的印章名称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汽车金融业务专用章”的两枚业务印章,现我行郑重声明:相关印章已于2013年3月15日被重新刻制并颁发的新印鉴所替代,原印鉴自2013年3月15日起作废,任何单位及个人在2013年3月15日后不得再使用此印章签订合同、出具文件及办理任何业务,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本公司概不承担。特此登报声明。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