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刊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定权利的相关规定,本期律师继续整理我国《民法典》中有关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权利的相关规定,供大家了解。
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经具有一定的辨认识别能力,法律应当允许其独立实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本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两类:一类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接受赠与等。另一类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如8周岁的儿童购买学习用品等。
有权表示关于父母离婚后抚养关系的真实意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根据该规定,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关于离婚后抚养关系的真实意愿,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享有对是否接受收养予以同意或拒绝的权利,也享有对是否解除收养关系予以同意或拒绝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婉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