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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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理论评论

在法治化轨道上保障公平竞争

赵鑫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本世纪初,世界银行率先提出“营商环境”的概念,其内容是指市场周边环境与发展条件等综合情况。营商环境的优劣决定着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更进一步讲,营商环境建设可以影响国家的综合竞争力。法治既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其良性运行的根本保障。现代经济所要求的权利保护、公平竞争、理性预期等都与法治息息相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在法治化轨道上保障公平竞争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必做功课。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和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核心要素。在影响一座城市、一个地区、一个国家营商环境的一系列因素中,法治程度是最直接、最根本的影响因素。“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重要论断,揭示了法治既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其良性运行的根本保障,为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市场主体在平等竞争中蓬勃发展,把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助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指明了方向。公平竞争需要统一规则、公开透明,恩格斯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竞争越激烈,越需要对市场主体间的竞争设定规则,越需要规则公平透明,以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保证市场活动井然有序,让各类市场主体在法定范围内通过正当竞争获利和发展。各地招商引资实践也证明,法治化是企业真正的“定心丸”。唯有将优化营商环境纳入法治化轨道,才能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中赋予企业发展的持久动力和坚定信心。

充分发挥法规政策体系和保障机制作用,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经济政策和法律制度是辩证统一的,法律服务于经济政策,也是经济政策的具体转化,对构建市场经济关系和促进公平竞争具有规范作用。只有在法治化轨道上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才能为经济发展积蓄基本力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作为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大敌是垄断,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要在反经济性垄断、行政性垄断上出重拳、建机制、管长效,确保以法治思维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以完善的政策举措和健全的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必须牢牢坚持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两手并重、两手都要硬,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要维护《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权威,科学制定和执行有关市场导向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安商”的法治环境和“兴商”的发展环境。严格按照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相关文件和实施细则要求,确保这一制度落实落细。强化竞争中立,保证各种企业均享有相等的竞争条件。让实施竞争倡导和建立竞争文化更加深入人心,体现为行动。竞争倡导主要是指执法机构实施的除竞争执法以外的其他优化竞争环境的举措,如协调各机关机构之间关系、促进社会公众摈弃对竞争固有的错误认识、理解公平竞争益处等。竞争倡导通过影响政府干预市场的行为、企业之间的竞争行为和民众关于有益竞争的意识等方式,起到优化竞争环境的作用。为了更好达到规范市场主体、消除市场间障碍、加速实现多区域市场融合的目的,必须以更大力度使竞争倡导与竞争执法双管齐下,相得益彰。有关方面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竞争文化不断丰富发展,引导市场主体既“扳手腕”,通过竞争优胜劣汰,激励创新,提升效率,更好发展,又“握手”合作,取长补短,优势互补,提高彼此竞争力,共同发展。策划组织一系列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形成尊崇竞争、维护竞争、鼓励竞争、公平竞争的浓厚氛围。 (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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