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娜)目前,正值我省疫情防控的紧要关头,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求,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
省法学会高端法治智库专家、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张闯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等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本轮疫情发生后,我省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文件规定,陆续查处了一些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张闯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可以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价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司法厅关于依法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也对疫情期间依法严厉打击违反市场经营和价格管理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
张闯呼吁,各级政府部门要依法履行好价格监管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物资供应;广大市场经营者要自觉履行义务,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做到诚信经营;社会公众在遵守疫情防控各项社会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也应合理安排好日常生活,不囤积、不抢购、不恐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