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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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4版:读者之声

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疫情期间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一定要了解。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且经劝阻无效的,将会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答:疫情防控时期,在上述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疫情防控期间,居民外出聚集、聚会的,将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隐瞒病情、行程或接触史的,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此提醒广大居民朋友,疫情不容松懈,防控人人有责。疫情防控需要我们共同努力,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履行疫情防控义务,共同守护我们美丽的家园。

(解答人: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边姝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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