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12版:读者之声

道路交通法律小知识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应当随身携带哪些证件或必要物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规定,驾驶人在道路驾驶机动车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

因此,驾驶人驾驶上路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有权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可以自行处理解决吗

答:一般来讲,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仅为财产损失事故的,是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但是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伤人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初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道路交通事故有哪些常见类型和分类标准

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其中,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伤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员受伤,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行人、乘车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而受到交通警察罚款行政处罚的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婉)


关于我们|广告服务|联系我们|COPYRIGHT版权所有 : 吉林日报

ICP备案号:吉ICP备18006035号 网络经营许可证 : 吉B-2-4-20100020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1518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431-8861522 爆料电话 : 0431-886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