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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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版:要闻

立良法促善治 守护好吉林蓝天白云

《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本报9月15日讯(记者李娜)今天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对即将施行的《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进行政策解读。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能源局相关负责人结合各自领域实际工作回答记者提问。

今年,我省对《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修订,并出台了《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两部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此次《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修订,一方面对照上位法,调整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有关内容;另一方面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要求,全面加强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新修订的《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共6章57条,主要包括总则、排污者责任、监督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条例遵循了“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上位法立法精神,立法亮点新颖:构建责任体系,强化各方面防治大气污染的责任;突出了源头治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注重抓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完善管理措施与信息发布制度;注重治理“小”污染;加大污染处罚力度,增强法律威严。

《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共6章38条,主要包括总则、预防与控制、检验与治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与2003年颁布实施的《吉林省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相比,《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扩大了条例适用范围,增加了投诉举报与奖励内容,完善了预防与控制相关内容,规范了机动车环保检验与维修,明确了污染物排放和监督抽测要求,增加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内容,构建了严格规范的监督管理体制和法律责任体系,与时俱进地规范了我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

以良法促善治,守护吉林蓝天白云。《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提升大气污染防治理念,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补齐大气污染防治短板、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为我省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生态环境安全感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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