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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要闻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2022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新一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520名,与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相同。

二、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11个选举单位依法选举产生。各选举单位应选的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别为:长春市110名,吉林市65名,四平市33名,辽源市19名,通化市28名,白山市24名,松原市30名,白城市28名,延边朝鲜族自治州39名,梅河口市10名,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30名。其余104名由省人大常委会依据法律规定另行分配。

三、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应占15%左右;归国华侨代表应占1%左右;妇女代表的比例要比第十三届有所提高;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第十三届有所提高;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不得超过第十三届。连任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四、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23年1月8日前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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