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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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要闻

公民应主动配合隔离防控措施

本报讯(记者张鹤)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如果公民不配合隔离防控措施,行政部门依法可采取哪些措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居民违反政府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擅自外出,或者强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相关防控措施的,可以视情节大小处以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如公民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采取隔离防控措施的,有关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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