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12版:读者之声

与物业服务相关的法律知识

问:“业主”是指哪些人?房屋承租人是“业主”吗?

答:根据《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此外,业主还包括:尚未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但因买卖、赠与、继承、合法建造、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除业主以外合法占有、使用物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物业使用人。

因此,房屋承租人并非法律规范中的“业主”,仅是物业使用人,并不能等同于业主。

问:业主或房屋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是否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答:根据《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未事先告知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按照临时管理规约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

问:业主或承租人装修装饰房屋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答:根据《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人发现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修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止,并要求行为人及时整改。对行为人拒绝整改或者造成事实后果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污染物业共用部位、损坏共用设施设备的,物业服务人应当通知业主、物业使用人予以修复、清洁、恢复原状。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服务人通知的期限内未修复、清洁、恢复原状的,由物业服务人处理,所需费用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承担。

(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我们|广告服务|联系我们|COPYRIGHT版权所有 : 吉林日报

ICP备案号:吉ICP备18006035号 网络经营许可证 : 吉B-2-4-20100020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1518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431-8861522 爆料电话 : 0431-886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