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曹茹 范军)近日,珲春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盗伐国有林木案件。
前不久,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进入国有林场盗伐林木,将盗伐的部分木材拉回家中做成牛槽,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孙某某和王某某盗伐林木立木蓄积7.0579立方米,价值人民币3000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两名被告人违反森林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构成盗伐林木罪,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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