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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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8版:民主法治

倾心调解化纠纷

本报讯(孙媛鑫)通化县某彩印有限公司先后多次给吉林某药业有限公司加工制作外包装箱,并签订合同,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结清加工费106996.07元,为此原告日前诉至通化县人民法院。

通化县法院调解员金珍玉利用网络“云上法庭”对双方进行诉前调解,使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分期5次给付加工费。调解后,金珍玉按时对案件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进行跟踪,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今年4月24日被告将还款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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