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吴昱彤)近日,长白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2016年,李某与郭某、王某三人经协商共同出资成立公司,公司成立后系自然人独资,由李某一人持有该公司100%股份。于2017年三人经协商又签订《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三方就该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占股比例、利润分红、退股等进行了约定。同日,郭某将入股资金交付给李某,自2016年至今该公司均有盈利,但李某未向郭某分配,目前就利润收益分配产生分歧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官释法明理,双方均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最终依法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当场支付部分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