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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4版:国内国际

长春国际商事法庭典型案例选登

编者按

2022年3月19日,长春国际商事法庭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设立,同年8月15日正式成立并受理案件,12月10日入驻长春智慧法务区。

作为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地方设立的全国第4家、东北地区首家也是目前唯一一家国际商事法庭,自正式运行以来,法庭以深入实施涉外商事审判精品战略和着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为主要抓手,努力为开创全省高水平对外开放新局面、积极打造我国向北开放重要窗口和东北亚地区合作中心枢纽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长春国际商事法庭采取深耕细作的审判方式,完善案例培育机制,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的涉外司法服务,向全世界各国家和地区彰显了春城优良法治营商沃土。

截至2023年8月10日,长春国际商事法庭共受理各类案件596件,审结578件,结案率97.3%。其中涉外纠纷、仲裁司法审查、国际司法协助案件共135件,当事人涉及美国、英国、德国、韩国、日本、新加坡、加拿大、奥地利、巴西、西班牙、苏丹、孟加拉国、新西兰、丹麦、泰国、南非、澳大利亚、俄罗斯等,共计21个国家和地区,案件标的累计32亿余元。

案例一:某投资公司与某实业公司(外商独资企业)保证合同案

【关键词】外商企业 重复诉讼 滥用诉讼权利

【裁判情况】某投资公司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取得建设银行在2000年形成的对某针织制品公司的借款及某实业公司(外商独资企业)连带责任保证债权,并诉至法院,要求某实业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长春中院经审理查明,该债权已经于20年前通过督促程序向某实业公司主张过权利,且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现某投资公司又就同一标的、同一请求再次起诉,已经构成重复诉讼,故驳回某投资公司的起诉。

【典型意义】本案是长春国际商事法庭成立后敲响的“第一槌”,为涉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案件所涉时间跨度大、关联程序复杂。合议庭主动调取多个案件卷宗,梳理案情脉络,层层抽丝剥茧,最终作出了公平公正的裁判,双方也均息诉服判。某实业公司在案件审结后向法庭赠送了锦旗并赞扬合议庭高效、专业的审判能力,亦表示其在东北地区再投资的信心。本案既体现了长春国际商事法庭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亦展示了法庭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司法立场,该案件的审结对新设立的长春国际商事法庭的发展具有重要推动意义。

案例二:席某与鞠某(加拿大籍)、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关键词】限制出境 平等保护

【裁判情况】席某与加拿大籍华人鞠某、李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席某向鞠某出借30万元,李某以其持有的某公司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现席某以鞠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李某未依约办理股权质押登记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鞠某偿还借款,李某赔偿损失。案件审理中,鞠某有出国打算,席某申请对其限制出境。为保证案件顺利进行,长春中院对鞠某采取了限制出境措施。长春中院认为,鞠某未在约定期限内完全履行偿还借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义务。李某作为质押人,其自身原因导致未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限制出境是法院在涉外案件诉讼程序中采取的执行保全措施之一,能够阻却当事人出境后所衍生的送达难、开庭难等诉讼障碍,高效快捷的审结涉外诉讼案件,降低当事人诉讼经济成本。本案是长春中院适用限制出境保全措施,保障涉外案件高效快捷解纷目标的代表性案例,增强了长春中院打造东北地区涉外民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的信心。

案例三:某通信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尹某(新加坡籍)、某葡萄酒公司等被告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关键词】司法良知 多元化诉求 撤回起诉

【裁判情况】某通信公司以某科技公司怠于向某葡萄酒公司行使债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葡萄酒公司向其直接履行债务,要求尹某(新加坡籍)、高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向当事人充分释法明理,提供最优纠纷解决方案,最终原告选择撤诉。长春中院审理认为,某通信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典型意义】判决不是唯一解纷方式,长春国际商事法庭始终致力于为当事人寻求最优解。本案涉及多家知名企业、涉外商事主体,双方当事人因此次纠纷产生隔阂并失去信任。合议庭在全面掌握案件情况后,深入分析案件走向,挖掘案件背后争议,充分释法明理,提供最合理的解决方案,最后某通信公司选择撤诉。本案既是长春国际商事法庭贯彻落实司法良知培育行动的具体体现,亦是长春国际商事法庭及时、高效化解商事纠纷,节约司法资源的典型案例。

案例四:李某申请承认韩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案

【关键词】承认外国法院调解书 云听证 高效便捷

【裁判情况】李某与申某经韩国首尔家庭法院调解离婚,李某于2023年6月向长春中院申请承认上述离婚调解书确认的李某与申某离婚效力。长春中院经审查认为,韩国首尔家庭法院作出的离婚调解书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没有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效力的条件,裁定予以承认。

【典型意义】本案审查过程中,申某在韩国务工,李某因处理本案暂时回国,也急于返韩务工。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客观困难与主观需求,长春中院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规定,第一时间启动“云听证”,并于听证结束当日进行合议,裁定承认韩国离婚调解书确认的李某与申某离婚效力。自立案、听证到合议、裁定,历时一个月,李某实现了申请目的,并为承办法官送来亲笔书写的感谢信。本案高效、快捷、便民的处理方式一改中外当事人对涉外案件审理耗时长、涉外送达难、听证庭审成本高的“窘境印象”,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案例五:某建设项目中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关键词】撤销仲裁裁决 隐瞒证据 公共利益

【裁判情况】某开发公司作为申请人,以某建设项目中心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建设项目中心支付工程款,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开发公司的仲裁请求。建设项目中心以开发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为由申请撤销裁决。长春中院认为,建设项目中心无法证实开发公司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裁定驳回其申请。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未明确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具体表现形式。长春中院认为,可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构成要件处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另,关于仲裁司法审查中的“公共利益”范畴,实务中观点不一。长春中院认为“公共利益”关系到社会全体成员利益,不同于个人、团体、局部利益,常见于违背国家法律的基本制度与准则、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原则等,不能仅因本案涉及国有资产处分,就介入司法让渡于仲裁机构的裁判权,影响仲裁裁决公信力、权威性,更不利于多元解纷机制的构建。本案是长春中院统一仲裁司法审查标准的代表性案例,对提升仲裁司法审查能力具有开创性意义。

案例六:赵某等业主、某物业服务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系列案

【关键词】涉众涉民生 程序性审查 司法建议

【裁判情况】赵某等业主、某物业服务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曾分别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亦分别进行裁决。赵某等业主、某物业服务公司均以系列案所涉人数众多、双方矛盾激烈、仲裁委适用简易程序裁决案件属程序违法等事项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长春中院审查认为,仲裁委适用简易程序裁决程序合法,该系列案均驳回赵某等业主、某物业服务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典型意义】本案正确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法定程序的审查标准。另,法院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是程序方面的形式审查而非实体审查,在无法律明确规定下,法院不应介入仲裁裁决实体问题。长春中院对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亦始终秉承支持与监督并重、规范与引导结合的司法理念。考虑到该系列案涉众涉民生,在案件审结的同时,长春国际商事法庭以司法建议方式为仲裁委处理类案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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