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郑钧元)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沐石河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贺某向法庭提供了与被告宋某签订的购房协议,落款时间是2005年12月10日,名字为被告宋某的父亲。被告宋某经传票传唤到庭参加诉讼。在质证环节,宋某对此份购房协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称其父亲在2000年去世,这份合同的签字、手印不可能是父亲的。在法官对原告贺某提出这份合同是否真实后,贺某承认此份合同是她自己伪造的。九台法院以“零容忍”的态度对民事诉讼中伪造、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予以打击和警示,对贺某罚款一万元,予以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