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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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读者之声

法官释法明理调解一起物业纠纷

本报讯(王景)日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物业纠纷。

长春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郭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郭某某抗辩称没有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应该支付物业费。对服务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满意,小区内卫生各方面都不达标,且家中无人居住已一年多。

业主对于房屋出租或者出国等一些原因房屋空置需要交物业费产生质疑,法官对这个问题进行释法,业主与租户签订的租赁合同只能约束业主和租户,不能对物业服务企业产生约束力,业主和租户之间约定没有得到物业公司的同意时,仍然由业主承担支付物业费的责任,业主不能以房屋出租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业主入住或办理产权证后,业主如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的房屋,是业主自己的权利。业主因出国、在外地等自身原因空置房屋后,又以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为由,拒缴物业费,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如果是开发商没有按时交房或者因物业公司的过错导致业主无法使用房屋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

物业服务是针对全体业主和整体区域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涉及整个小区的公共利益,业主若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而拒交物业费,可能导致物业经费不足、运营不畅,从而损害正常交费的多数业主的利益。如果物业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安全保障明显不到位等重大服务瑕疵的,物业费可以适当减免,业主因物业服务瑕疵导致的损失,也可以要求物业企业进行赔偿。对于法官的释法,物业及业主表示理解及满意,并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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