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27日讯(记者祖维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凝聚行政执法与司法力量,构建“一体化”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工作格局,省委政法委与省生态环境厅等15家单位联合起草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今天,省政府新闻办就《指导意见》召开新闻发布会,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解读《指导意见》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指导意见》主要包括总体要求、衔接主体内容、健全完善衔接机制、强化保障措施等四部分内容,涵盖六大方面十六项重点衔接事项、五个衔接机制和四项保障措施,具有以下鲜明特点。
《指导意见》进一步拓展和丰富衔接工作范围,将衔接范围从刑事司法拓展到立法源头、推进重大改革、打击违法犯罪、预防化解纠纷、提供技术服务、社会普法教育等六大方面,强化共同参与、良性互动,充分展现衔接任务的协同性、预防性、修复性。通过衔接范围的拓展,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树立整体衔接观念,坚持系统衔接思维,在更高层次、更广领域、更强保护力度下开展衔接工作,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全方位、立体化、闭环式“一体衔接”,用最严格法治最严密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指导意见》进一步探索和解决当前衔接工作中主要问题,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要深入推进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改革,加强审判力量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检察机关要规范生态检察案件办理流程,持续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制度改革;公安机关要落实办案主体责任,依法办理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推动证据材料共享使用、加强涉案物品处置协作配合。同时,针对深化溯源治理问题,明确司法机关要加强对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行政争议、行政败诉案件的分析研判,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全面提升生态环境依法保护水平。
《指导意见》进一步整合和畅通衔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现行“府院联动”机制和“环境治理司法协同中心”作用,对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进行深化细化。明确各职能单位立足职能定位,按照“谁主责、谁牵头”原则,突出关口前移、密切联络、务实协作、依法参与,体现衔接主动性、及时性、紧密性。鼓励各职能单位探索衔接模式,加快形成反应迅速、务实高效的衔接工作格局,保障衔接工作常态化运行,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
下一步,我省将用好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工作的协调机制,加强跨部门合作,深化信息共享,及时总结评估衔接工作成效,推动全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助力吉林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