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以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签署的《不良资产转让协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债务人)及担保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立即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履行相应合同约定义务。
特此公告。
注: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23年8月15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及其相应担保人或其承继人应支付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若借款人(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