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原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依法持有以下债权,根据有关法律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特向借款人、担保人及社会公众公告如下:各借款人、担保人及债务承继人在本公告刊出后立即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履行相应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及/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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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