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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版:要闻

逢车必查、逢违必究 始终保持严管严控的高压态势

全省交警部门确保冬季道路交通安全

    为营造良好交通环境,净化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稳定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吉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组织全省各地交警部门将酒驾醉驾治理纳入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大警力投入,加强餐饮娱乐等场所周边道路管控,零容忍、出重拳,严厉整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

    强化措施,精准打击,合理布警,行动中,各地合理调整勤务机制,按照辖区酒后驾驶的规律和特点调整勤务,优化警力配置,通过城乡区域全线联治,交警部门联勤,夜间、白天联查,织严织密城区道路、国省道、高速公路、农村道路整治网,健全酒驾醉驾治理的常态、长效工作机制,做到每天有检查、每天有行动。加强信息研判,通过警队联勤、接力整治、交叉检查、随机抽查、机动巡查等方式,做到逢疑必检、逢违必纠。同时加强酒毒同检,按照“重嫌必检”原则,对酒驾醉驾嫌疑人同步进行毒驾筛查,营造出酒驾醉驾整治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严管态势。近日,公主岭、四平和延边民警在行动中查获酒驾醉驾的交通违法行为,及时处理消除了安全隐患。

    男子醉酒驾驶出租车被查获 终身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辆 

    近日,公主岭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统一行动。当天21时20分,驾驶人王某某驾驶吉CTB9**号出租车沿国文大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药监岗路口时发现有交警在设卡检查,立即将车停下并向西四季馨城方向逃跑。执勤交警见状立即进行追赶,王某某在跑到内河桥边时跳到桥下,最终交警在内河的草丛里将王某抓获。在执勤交警对其例行检查时,闻到王某某身上有着浓重的酒味儿,但王某某拒不承认饮酒后驾驶出租车,称自己的确是喝酒了,但喝完酒从不开车,并拒绝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执勤交警将王某某带至国文医院进行了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47.24mg/100ml!随后,执勤交警将王某某带至河北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虽然从王某某衣兜里找到了该出租车的钥匙,但王某还是坚称车不是自己开的。

    针对此情况,交警立即展开侦查,通过技术手段确定了该出租车及王某某当天的轨迹。当天下午13时41分,王某某驾驶吉CTB9**号牌出租车,到国文大街旁边一饭店与朋友饮酒至下午16时40分,后徒步离开饭店。当晚21时13分,王某某回到饭店门前停车处,驾驶该出租车离开。在行至国文大街药监岗处发现有交警设卡查车时下车逃跑被交警抓获。在一系列的证据面前,王某某终于承认了酒后驾驶出租车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对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无证男子醉酒驾车 等红灯时竟然睡着了 

    近日,吉林省伊通县一男子次日要外出打工,在头一天竟喝了大半夜的酒,之后驾驶借哥们的车在等红灯时竟然睡着了,民警一查,男子系无证驾驶还醉驾。

    11月10日7时05分许,伊通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永盛派出所转警:一男子驾驶轿车在中华西路与庆德街交会的老法院路口睡着在车内驾驶员位置上,车内有浓重的酒味。接警后,交警大队值班民警综合中队指导员史洪亮带领城区中队辅警携带执法记录仪、酒精测试仪驾驶警车赶到现场。民警现场使用执法记录仪对永盛派出所控制的驾驶人宋某进行了询问,宋某初步承认其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经民警现场持呼吸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00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辅警将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宋某传唤至交警大队,并将其驾驶的轿车暂扣。随后,民警将宋某带到伊通第一人民医院对其进行采血化验。

    经审,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宋某称,11月10日凌晨3时许,其租车从长春返回伊通,10日晚欲去济南打工,回家看望亲人,回到伊通后在一烧烤店与朋友饮酒,喝了四瓶啤酒,之后向其朋友借来这台轿车,不想在中华路与庆德街交会的路口等红灯时睡着了,后被永盛派出所民警唤醒。经查,宋某交代其系无证驾驶。2014年3月,宋某因容留他人吸毒被伊通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2016年因吸毒驾驶证被公安交警部门吊销。今年8月,因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伊通交警大队行政拘留10日。

    如今,宋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被伊通公安局交警大队处以行政拘留10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后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伊通公安局交警大队处以行政拘留10日,宋某被合并行政拘留20日。其涉嫌醉酒驾驶行为待酒精检测结果后进行处理。

    延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一名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人

    11月5日14时许,延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河北一中队民警在延吉市东兴村检查车辆时,一辆由南向北 吉H***68红色摩托车驾驶人刘某有涉嫌酒驾嫌疑。于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把驾驶人口头传唤至中队进一步审查。经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77.9mg/100mg ,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

    经询问,刘某如实陈述了自己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对刘某进行罚款两千,驾驶证扣12分,暂扣驾照6个月的处罚。/记者 李娜报道   交警总队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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