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朝执字第866号
吉林海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吉林省中晟伟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朝民初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吉林省中晟伟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你公司持有的吉林海外实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75%的股权,因吉林海外实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已破产清算,你公司可分得破产资产3394988.17元,现本院已裁定将上述款项扣划至本院账户,并将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晟伟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请你公司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强制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