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名称:吉林省建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0606号第7幢501号房 邮政编码:13000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淑芬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0431-81888166
经查实:你单位于2019年12月31日为沙田街东住宅项目01地块(二标段)项目向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障)金保函》((2019)吉建担工函字第0206100014号),用于在沙田街东住宅项目01地块(二标段)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担保。经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该项目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金额为5,076,586.00元。根据你单位出具的保函,本机关在2023年6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农民工工资代偿支付通知》,你单位未按《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障)金保函》((2019)吉建担工函字第0206100014号)保证责任,以保证金额为限,在规定时间内将保证金额4,282,065.00元支付到吉林市劳动监察支队指定账户,没有按时履行保证责任。本机关于2023年8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接受调查通知书》,2023年8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决定告知书》((吉市住建)决告[2023]001号),你单位在收到上述文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保证金。
依据《吉林省工程建设担保实施办法》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暂行意见》的规定,你单位出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障)金保函》((2019)吉建担工函字第0206100014号)系行政协议性质,承担的是行政保证责任。现你单位不履行保证责任,不及时支付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确认的拖欠农民工工资4,282,065.00元,已经违反约定和相关规定。现本机关依法决定如下:责令你单位在本决定送达后五日内履行支付4,282,065.00元的保证金支付义务,款项缴至交通银行吉林东大支行,账号 222511507018010050802。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吉林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