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建安)执行催告〔2024〕2号
申爱群:
本机关于2023年6月15日对你作出的(蛟建安)处罚〔2023〕1号尚未履行,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公告期六十日,请你于公告期届满日起10日内,将罚款5000(伍仟)元,缴至国库蛟河支库,如你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蛟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