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厅关于你公司欠缴水资源费一事,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吉林省水利厅关于下达吉林晟世水务有限公司水资源费缴费催告书的函》(吉水资函〔2024〕63号)。
2023年11月19日,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了《吉林晟世水务有限公司欠缴水资源费处理决定书》(吉水资函〔2023〕72号)。经查实,你公司逾期未履行规定的义务。
现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按规定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后七日内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或申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吉林省水利厅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