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以及吉林德惠长银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签署的《转让协议》,吉林德惠长银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将其对公告清单(附件1已核销债权转让表、附件2无本有息债权转让表)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吉林德惠长银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将其对公告清单(附件3德惠长银[存量]抵债资产明细表)所列资产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吉林德惠长银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特公告通知各债务人。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立即向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履行相应合同约定义务。
特此公告
注:本公告清单列示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及其相应担保人或其承继人应支付给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的利息按借款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清单所列表外利息均为暂计算金额,实际产生利息应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若借款人(债务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