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田克华(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41281198709054212)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基本医疗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五百元,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本机关现依法公告送达 长新卫医罚告〔2024〕Y00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请你在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本机关联系,书面告知陈述、申辩的内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请在本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长春新区北湖开发区逸泰路与知行街交汇长春新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二楼 联系电话:80744124。
长春新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