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康女士、呼义万先生:
鉴于:您二位与我公司签订了《内部认购协议》,约定您二位购买美景天城小区A2-1栋6单元515室房屋,总价为人民币403,357.50元,因您二位仅于2015年3月9日支付了房屋首付款人民币123,357.50元,剩余房款至今仍未支付。我公司多次通知您二位前来和我司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尾款,但均未收到您二位的回复。现我公司正式函告您二位:1.我公司与您二位签订的《内部认购协议》于2024年9月26日正式解除。2.限您二位于2024年10月7日前向我公司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3.限您二位在2024年10月7日前将房屋按原状态交还我公司,并办理相关撤场手续。
特此函告。
发函人:吉林澳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