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禹龙经贸有限公司:
贵方系我公司股东,根据《吉林省信龙能源有限公司章程》第九条规定,贵方认缴的出资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20%,其中以货币方式出资200万元,并应当在2024年04月30日前足额缴纳。但截至本函件发出之日,贵方认缴出资额仍未实缴到位。
现我公司正式函告贵方:
请贵方在本函件发出之日起60日内履行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义务,向我公司账户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将200万元足额缴付至我司如下账户:
账户名称:吉林省信龙能源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铁东支行
账 号:22050162613800000710
如贵方在上述期限届满后仍未能足额缴纳认缴出资,我公司将向贵方发送失权通知,自该通知发出之日起,贵方将丧失未缴纳出资的股权,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贵方承担。
现我公司向贵方正式函告,请贵方知悉并慎重对待,在本函件要求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出资,履行相应义务。
特此函告!
吉林省信龙能源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