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原名: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含辖属各分支行)已将其对下列主体享有的债权(包括本金及相应利息)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原名: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各债权所对应的主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也已依法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原名: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原名: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
债务人及其担保人,立即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原名: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及/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2024年11月14日
注: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止2003年12月31日的本金余额,债务人和担保人应予偿还的利息余额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