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之规定,经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吉林全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决议,从即日起北京中银(长春)律师事务所、吉林全策律师事务所合并,吉林全策律师事务所全部人员、业务、资产、资质、业绩及荣誉、债权债务等由北京中银(长春)律师事务所承继,合并完成后吉林全策律师事务所注销。特此公告!
公告单位:北京中银(长春)律师事务所
吉林全策律师事务所
2024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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