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建平,男,身份证号:22010619XXXXXX1619,原为我单位员工,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经研究决定,单位决定在2024年11月10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经过多种方式未能联系到本人,现通过公告方式予以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吉林华欣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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