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磐石市人民政府经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2012)吉中民执字第32号-1执行裁定、(2012)吉中民执字第32号-2执行裁定,将贵公司位于磐石经济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厂房、办公楼、门卫及相关附属设施裁定给磐石市人民政府。现磐石市人民政府已将该资产划归我公司所有。贵公司的玻璃棉制品生产设备、产品和生产材料一直占用我公司厂房存放,严重影响我公司对厂房的正常使用,并导致我公司的厂房无法对外出租、出售,给我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利影响。现特此函告贵公司,自接到本函之日起15日内将全部设备、产品和生产材料搬离,否则我公司将行使自力救济权利,对厂房内的遗留设备、产品和生产材料进行拆除和搬离,因此产生的拆除、搬运、存储费用及造成的损失全部由贵公司承担。特此函告。
磐石经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