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饭被直播、理发被直播、健身被直播,甚至走在路上都可能被镜头对准,成为短视频素材……随着全民直播风潮兴起,一些商家、博主等借助短视频平台,在未征得被拍摄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直播、拍摄,涉嫌侵犯肖像权,还可能带来其他风险。
随着网络媒体的持续发展,网络直播平台成了“草根”群体的新舞台,也成为部分网民“吸粉”生财的天堂。直播平台有低门槛、高效率等特点,借助手机、电脑、网络等媒介,播放内容可以瞬间传遍天下,凝聚起高人气。但问题是,网民素质良莠不齐,一些无德商家和网民为了摄取流量,作出一些违背社会道德、挑战法律底线和公序良俗的不法行为。曾有媒体报道,一家温泉度假村为了吸引游客,在顾客不知情的情况下,竟然直播客人泡温泉过程,显然侵犯了客人的个人隐私。
从法律层面讲,所谓个人隐私,自然是公民不愿公开传播的私人活动,是受法律保护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不得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等。对照上述规定,直播客人泡温泉过程,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
便捷的科技设备和技术条件,让个人隐私几乎无处遁形。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生活中小到吃饭、理发,大到婚丧嫁娶等都可能被镜头对准,这样的“被直播”侵袭了个人隐私边界。一些网络直播平台及部分商家,以泄露他人隐私博眼球,实际上已沦为一种“恶俗流量”。守住“随手播”“随手拍”应遵循的法律边界,明晰商家、博主、网络平台等各方的责任,显得尤为迫切。
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强化认识,构建更加完善的、行之有效的网络直播法律道德体系,引导网络直播平台方坚持清醒自律的态度,让“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成为网络直播的守法底线。同时,参与直播的平台及工作人员,需要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将高尚的道德情操内化为职业精神。网络信息主管部门应明确网络直播把关人的角色定位,在政策上积极引导,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直播行为进行惩罚,提高其违法成本,遏制“被直播”现象的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