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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因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三项之规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已对你(单位)做出召市监处罚﹝2024﹞446号行政处罚决定,因通过住所无法送达你(单位),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河南省南召县城关镇黄洋路南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召市监处罚﹝2024﹞446号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召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召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杨冰 18595939992
联系地址:河南省南召县城关镇黄洋路北段
南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