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望先生(身份证号:22021119******031X),因本公司与你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公司就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与全体职工进行了协商并征求了工会意见后,经研究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由于你本人拒绝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现通过公告送达方式,请你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天内到本公司办理解除手续。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未回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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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