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债权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签署的《吉林银行2021年(第二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原债权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权益依法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特此发布公告,通知各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方上述债权资产转让事宜,并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方,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公告清单(单位:万元)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2025年1月24日
注:
1.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债权基准日的本金余额,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支付原债权人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法院相关生效文书计算,以上数据仅供参考。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