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和《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管理制度规定》第十一章、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连续旷工15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日”的相关规定,经同级工会研究决定,将对以下赵晓东等8名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人员解除劳动关系。
人员名单:赵晓东、王宇、李岩峰、姜东升、孙锐奇、杨宇、徐福财、田学明。
以上人员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辽源方大锻造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逾期公司将按视同送达成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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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