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拟对该建筑作出限期拆除行政处罚,依据《长春市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现以本公告形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特此公告
长春市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5年3月11日
送达人:王伟 范兴武 见证人:杨立梅 张换成
长春市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
长南责拆告字(2025)第0001号
万科东湾半岛B区7栋101室(王美茹)单位(个人):
经查,位于长春市万科东湾半岛B区7栋101室东侧疑似凉亭的建筑,面积约为60平方米,该建筑物砖混结构,现作为疑似凉亭使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项、《长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长编[2017]119号文件和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长执[2018]2号文件的规定,拟责令该违法建筑物所有人自接到本告知书5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我局依据有关规定申请有管辖权的区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拆除。
如对本告知书有异议,可以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长春市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陈述、申辩或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长春市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