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田克华(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41281198709054212)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基本医疗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五百元,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已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长新卫医罚〔2024〕Y006《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吉林银行长春新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长春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长春新区北湖开发区逸泰路与知行街交会长春新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二楼 联系电话:80744124。
长春新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