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落实省委部署要求,全面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精神文化需求,建设文化强省,现就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高质量发展作出如下决定:
一、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和全社会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实践行习近平文化思想,增强历史自觉,坚定文化自信,坚持守正创新,引导全省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一体推进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系统性传承、创新性发展,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动吉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汇聚强大精神力量。
二、统筹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工作要求,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保护与发展、保护与开发等重大关系,建立健全分类科学、保护有力、传承合理、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体系。统筹做好抢救性保护和预防性保护、本体保护和周边保护、单点保护和集群保护,维护文化遗产资源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文化延续性。
三、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工作。建立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构,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合作,共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快构建大保护格局。
四、加强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将文化遗产保护要求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长春现代化都市圈等规划。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化街区、红色资源、工业遗产、古树名木、博物馆等专项保护和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应当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五、落实文化遗产保护管控要求。省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设立文化遗产保护专章,将历史文化遗产信息和管理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在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统筹划定包括文化遗产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城市紫线等在内的历史文化保护线。各地相关规划应当按照省级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要求,分类提出保护原则和管控要求,从严管控。
六、实施文化遗产名录管理制度。加强文化遗产普查和专项调查,深入挖掘文化遗产资源,全面掌握文化遗产保护情况。编制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实现保护对象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文化遗产认定工作,科学确定文化遗产保护对象的保护级别和保护要求,严禁任意降低或提高文化遗产保护等级标准。
七、严格执行文化遗产保护制度。落实基本建设考古前置制度,实行“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制度。严格保护管控文化遗产资源富集、空间分布集中地域,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高度依存的自然环境和历史文化空间。严禁违反规划或擅自调整规划,严禁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相关区域建设高层建筑、大型雕塑等高大构筑物。坚决杜绝“拆真建假、拆旧建新”事件发生。列入保护名录文化遗产不得随意拆除或改变用途,不得破坏地形地貌和传统风貌,不得非法砍伐古树名木,不得随意更改老地名。
八、探索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新途径。将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同生态环境保护提升、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文化产业创新发展、城乡建设统一起来,保护好城市山脉水脉文脉和生态。合理开发利用文化遗产资源,统筹推进旅游休闲、文创产品开发等相关产业发展,推动将工业遗产、老旧建筑、历史街区谋划建设成为文化产业园区、文旅融合景区、消费体验街区和美好生活社区。开发体现我省文化遗产价值内涵的研学游、民俗游、特色游、深度游等旅游新产品,打造一批吉林特色文旅品牌。
九、推进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合理开发利用。深入挖掘历史建筑多重价值,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中增设公共开放空间,加大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供给,因地制宜推动传统民居和传统建筑组群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提档升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十、充分发掘利用我省红色资源优势。将红色资源作为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的生动教材,大力弘扬东北抗联精神、抗美援朝精神,宣传杨靖宇等英雄事迹,贯彻落实我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培育红色旅游景区,开发红色旅游路线,举办红色旅游节事活动,推进红色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红色旅游品牌。
十一、增强文化遗产资源公共文化服务功能。鼓励依托我省文化遗产资源,优化博物馆布局,科学谋划专题博物馆,鼓励和扶持民间博物馆,规范和加强博物馆展陈、解说词和讲解工作。持续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现代生活连接点,对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等类别的非遗项目,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实行生产性保护。国有文化遗产保护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鼓励非国有文化遗产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
十二、加强文化遗产价值阐释和宣传教育。省内相关高校与科研院所应当加强对文化遗产的基础性研究、价值阐释和宣传推介。支持文化遗产知识和乡土历史文化全面融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我省边疆史正面宣传教育。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将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贯穿融入大中小学校教育教学体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构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课程教材体系,打造保护教育实践基地。将文化遗产知识纳入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打牢培根铸魂基础。各类媒体和出版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教育与普及、记录与保存、信息传递与传播等重要作用,积极宣传普及文化遗产知识。
十三、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才队伍建设。推动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考古研究所等文保科研机构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相关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加快文物研究、修缮修复、文博考古、展览策划、文化推广等急需人才培养。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文化遗产保护单位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相关技术、管理、展陈讲解人员培训。鼓励支持企业、专业机构、专业人士、文化名人、志愿者等各方主体依法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
十四、推进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科技创新。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充分运用大数据、虚拟现实、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赋能文化遗产发掘研究、保护管理、展示利用各环节,提升文化遗产相关产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打造数字文化遗产展示平台,培育文化遗产数字化新业态,探索“文化遗产数字化+产业化”共生发展模式。
十五、加大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财政支持力度。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确保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鼓励各类社会主体依法设立文化遗产保护基金。鼓励和引导各种社会资本,通过投资、管理和运营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
十六、加强文化遗产领域法治建设。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及时修订和完善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地方性法规。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小切口”“小快灵”的立法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地方立法。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全面有效实施,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营造各方主体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十七、加大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监督力度。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充分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报告、专题询问等方式,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的监督。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建议,文化遗产保护相关规划制定变更和重大项目实施,应当广泛吸收人大代表参与咨询评估论证。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发挥各自职责作用,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监督问责。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积极性,推动群众监督、社会监督。鼓励新闻媒体和自媒体开展舆论监督。
十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