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命李永秋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二、任命任继强、苏明伟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三、任命敬晓清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四、任命李伟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免去其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五、任命刘陆璐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决庭副庭长;
六、任命杨海蛟、陈艳、张智超、白璐、胡绍峰、李向超、蔺宇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七、任命王雪、卢岩为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员;
八、任命李欣为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员;
九、任命史博为吉林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员;
十、任命林海军为通化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免去其白河林区基层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十一、任命许家浚为延边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十二、任命卢增鹏为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免去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十三、任命金冠、段伟明为红石林区基层法院审判员;
十四、任命徐雪峰为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免去其红石林区基层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十五、任命刘兆亭为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审判员;
十六、任命袁爽为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审判员;
十七、任命吴怡、王慧为临江林区基层法院审判员;
十八、任命连柏健为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免去其通化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十九、任命张立全、许靖研为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审判员;
二十、任命孙玉峰为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审判员;
二十一、任命朴晶敏为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审判员;
二十二、任命孙源海为和龙林区基层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免去其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二十三、任命叶东林为和龙林区基层法院审判员;
二十四、任命郑国荣为白河林区基层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免去其珲春林区基层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二十五、任命郭丽、刘雪飞、魏为、庄晓敏为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审判员;
二十六、任命刘琪为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审判员;
二十七、免去张君洪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二十八、免去刘洪宇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二十九、免去周婧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三十、免去朱桂清、姜晓涛、周扬、陈琳清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三十一、免去白明彬的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员职务;
三十二、免去王海燕的通化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三十三、免去杨文华、赵若愚的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审判员职务;
三十四、免去张西斌的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三十五、免去王义的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审判员职务;
三十六、免去刘思阳的抚松林区基层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三十七、免去单明悦的抚松林区基层法院审判员职务;
三十八、免去庄建生的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三十九、免去牟敦会的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四十、免去于红的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四十一、免去张雨朦的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审判员职务;
四十二、免去刘银铎的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四十三、免去卢彦伊、刘冬的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四十四、免去何璐瑶的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审判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