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决定字[2025]第001号
张红:
经查实,你未经批准在长春市南关区绿地海域中央墅小区26栋103室外私自搭建建筑物(围墙)的行为,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4月28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拆除上述建筑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请你于2025年4月15日之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围墙),如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于2025年4月29日,依法对你在长春市南关区绿地海域中央墅小区26栋103室外的违法建筑物(围墙)进行强制拆除,实施强制拆除时请你到达违法建设现场,届时未到场的,不影响实施强制拆除。
长春市南关区盛世街道办事处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