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复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310075999K):
原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与你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为2201002017B09236,宗地四至为净月区,东至生态东街、南至水系绿带、西至其他规划用地、北至丙四十五路,面积为97618平方米,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18年11月30日。上述宗地存在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情况,我局已向你方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文号:[2019]13号)。根据调查结果,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企业自身原因,并将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照土地出让价款20%向你方收缴土地闲置费,即25812000元。如有异议,你方有权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听证。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闲置土地认定书》(文号:长规自然净认〔2025〕1号)、《闲置土地情况告知书》(文号:长规自然净告〔2025〕1号)和《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长规自然净告〔2025〕2号)。请你单位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否则,上述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文书领取地址: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净月分局,净月区管委会5号楼4楼,电话0431-84539619。特此公告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