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鸡西市吉龙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鸡西市聚隆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鸡西市鲁恒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鸡西龙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王显林、王显峰、王儒春、王显刚:
因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将《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6年委贷第019号),以及《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九台农商行高新支行2016年委贷第002号)项下全部债权以及(2018)吉长信维内经字第27610号执行证书所确认的全部债权作为出资入股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第四十八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将上述债权正式转移给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现正式通知你方,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请你方向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上述全部债权中未履行的债务。
特此通知。
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2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