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长春华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华御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邹建国:
因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将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长民四初字第28号所确认的全部债权作为出资入股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第四十八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将此笔债权正式转移给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现正式通知你方,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请你方向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上述全部债权中未履行的债务。
特此通知。
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2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