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笃锋,男,身份证号:220103********0415,2024年7月18日医疗期满后,公司多次提供岗位,员工本人因身体原因不能上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决定2025年5月30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因本人当面拒签解除合同证明书,后相关解除合同材料也已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本人,现通过公告方式予以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本人或依法委托他人,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公司办理相关解除手续,逾期未到,后果自负。
特此公告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冲压件分公司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