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山市监催执字〔2025〕2号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好山好水矿泉水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年12月10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长白山市监处罚〔2024〕30号)。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罚款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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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日